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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

1998-07-29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林和文 实习生 吴丽萍 我有话说

本报讯为促进中小学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进行了‘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这对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对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治理乱收费,缓解学校的压力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指出:“在办学体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将好的或比较好学校转变为‘民办公助’,在义务教育阶段高收费;依托办学水平较高的公办学校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一些试验学校仍在较大范围招生并进行选拔性的文化课考试;一些学校乱收费、乱集资,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各地仍然存在着不少薄弱学校,群众很不满意,也助长了择校行为。这些倾向和问题如不及时引导和规范,将会冲击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妨碍素质教育的推进,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新课题,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稳妥地进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要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方面的差距。

进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的补充,目前仍处在探索实验阶段。规范这类学校办学模式必须遵守三条原则:一是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教师的工资也要适当的限制,与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不能差距太大。三是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性质不变,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政府办好公办学校,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的原则,确保公办学校能够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这是关系到义务教育基本精神能否贯彻实施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此,1986年原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在普及初中的地方改革初中入学办法的通知》,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学升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的改革。到目前为止,除个别城市(区)外,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基本实现了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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